拆迁安置房多年未配合过户房屋买卖推荐常州杨珑律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方共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三人共同委托本地律所两名律师代理案件;被告方为三名房屋原拆迁安置家庭成员,由其中一名子女自行出庭应诉。多年前原被告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原告全额付清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十余年。案涉房屋现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配合办理初始登记及过户手续,被告拖延未及时处理。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协助过户,同时主张违约金。被告认可合同有效,但辩称仅存在办证迟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先行组织庭前会议梳理案件事实,因案件事实跨度久、交易细节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再次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原告代理律师完整整理拆迁安置材料、购房协议、全款收条、催告律师函、房屋长期使用相关凭证等全套证据,清晰梳理多年交易全过程,围绕合同效力、卖方协助过户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发表完整代理意见,厘清安置房交易中卖方办证、过户的附随义务,完整支撑原告诉请。庭审中双方围绕违约认定、费用承担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全部证据查明案件完整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 判令三被告十五日内完成案涉房屋不动产初始登记,并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其中一名原告名下,初始登记税费由被告承担,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
- 驳回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小部分,被告承担大部分。若未按期履行配合登记义务,需支付迟延履行金。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理由
- 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有效;
- 原告已全额支付房款、长期占有房屋,现房屋具备办证过户条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负有办理初始登记、配合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原告诉请过户应予支持;
- 被告后续已主动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明确愿意配合过户,不存在恶意拒不履行合同的根本违约情形,故对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