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配偶向第三者大额赠与返还推荐常州杨珑律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系多年夫妻,婚后第三人长期承接工程经营。第三人与被告建立婚外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多年间通过多张银行卡、微信向被告及被告亲属大额转账,款项含经营所得贷款、工程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还出资为被告购置车辆、房产。原告发现资金流转事实后,委托两名专业律师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双方系工程合伙,往来均为经营结算、拆借,不存在无偿赠与;第三人到庭陈述与被告存在合作,但无法提供完整合伙结算材料。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织完整举证质证。代理律师梳理十余年全部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监察笔录、购房购车凭证、贷款合同等全套证据,区分经营往来与情感赠与款项,针对被告 “合伙经营” 抗辩逐一反驳,结合带有特殊寓意转账、监察自认笔录佐证赠与事实,完整论证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两大核心法律观点,厘清双方长期交叉资金往来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庭审围绕款项性质、赠与效力、返还金额三大争议焦点充分辩论。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判令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 400 万元,并以 400 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驳回原告超出 400 万元部分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理由
- 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被告,超出家庭日常开支,侵害原告共有财产处分权;
- 转账基于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赠与行为依法无效;
- 被告主张合伙经营无书面协议、完整结算单据支撑,监察笔录自认仅为代收工程款,抗辩不成立;
- 双方资金往来繁杂、跨度久且未申请司法审计,结合证据优势规则,法院酌定返还 400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诉求合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