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5) 苏 04 民终 2334 号
案情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发动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两名某某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在职 12 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珑律师(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 用工事实:原告入职后长期从事采购工作,后被调至新机种项目;项目停滞,公司调整其工作内容,双方长期邮件沟通岗位、绩效奖金事宜。
- 纠纷起因:公司以员工不服从管理、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支付基础补偿金与代通知金,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
- 员工诉求: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发被克扣季度奖、年终奖。
- 企业抗辩:员工长期消极怠工、拒不配合调岗,公司已给予 8 个月适岗期,解除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辞退。
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全流程,属于涉外资企业复杂劳动争议,企业提交大量邮件、考核记录试图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抗辩理由繁多,维权难度较大。接受委托后,杨珑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完整调取劳动合同、历年工作沟通邮件、岗位权限变动记录、工资奖金流水、解除通知书、仲裁笔录等关键证据,梳理完整时间线,固定企业单方限制工作权限、未提供有效适岗帮扶、考核仅为主观评价无客观标准等核心事实。针对企业主张 “不能胜任工作” 解除的核心抗辩,杨珑律师紧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法定三要件,指出企业无法举证证明员工初次不胜任、未开展针对性培训、调岗后未二次考核,解除程序完全缺失法定流程。一审庭审中,逐条驳斥企业 “员工恶意取证、劳动碰瓷” 等不实主张,阐明员工沟通工作、索要奖金属于合法维权行为,不构成拒不提供劳动。一审胜诉后,企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杨珑律师围绕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重点论证企业解除通知书载明事由与实际举证不匹配、考核结果不能等同于不胜任工作、项目停滞不能归责员工,完整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层层拆解对方全部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观点,驳回企业上诉,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二审判决驳回某某发动机有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 判令企业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差额赔偿金 81189.15 元;
- 驳回员工补发奖金的诉讼请求;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企业承担。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企业以 “不胜任工作、不服从管理” 辞退员工,未举证证明员工客观不能胜任岗位,未履行培训、调岗、二次考核法定前置程序;新机种项目停滞系市场原因,不可归责员工,企业单方限制工作权限、仅以主观考核记录辞退员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绩效奖金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予支持补发诉求。本案适用法条:《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