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16年至2024年间,9名申请人先后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技术研发、教材编辑、行政等岗位工作。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各申请人工资及绩效奖金。各申请人离职时,在被申请人要求下签署了格式模板《离职承诺书》或《离职结算承诺书》,确认被申请人尚欠各申请人工资奖金余额及"认购股权本金"。各申请人认为该"认购股权本金"实为被申请人以"股权认购"之名拖延支付工资之实,应纳入工资范畴,遂分别提起劳动仲裁,合计追索拖欠工资及绩效奖金。
王X律师代理9名申请人集体应诉。被申请人辩称"认购股权本金"系员工自愿持股,已转化为股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各申请人请求的工资及绩效奖金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应予支付;"认购股权本金"部分已在结算文件中与工资奖金余额区分列明,双方已就该部分款项的性质达成合意,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驳回该部分请求。仲裁庭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9名申请人工资及绩效奖金合计约100万余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将员工部分绩效奖金转为"认购股权本金"后,该部分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劳动报酬还是股权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王X律师虽然未能说服仲裁庭将"认购股权本金"认定为劳动报酬,但成功确认了被申请人拖欠各申请人工资及绩效奖金的具体金额——这部分才是劳动者的核心合法权益。各申请人签署的《离职承诺书》虽然将"认购股权本金"与"工资奖金余额"区分列明,但同时也让被申请人无法否认拖欠工资及绩效奖金的事实。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9名申请人集体维权,以《离职承诺书》《离职结算承诺书》及工资流水等证据锁定欠薪事实,推动仲裁庭确认被申请人拖欠各申请人工资及绩效奖金的具体金额。在"绩效转股"部分不被支持的情况下,成功为9名劳动者争取到约100万余元工资及绩效奖金的仲裁支持。
五、 案件结果与仲裁机构
本案由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9名申请人工资及绩效奖金合计约100万余元,其中龙江120915.05元、杨XX140432.32元、郭XX135516.47元、江XX143738.96元、李XX76021.75元、陈XX100904.76元、宗玉冰74420.54元、郑XX72097.55元、代磊141722.01元;驳回各申请人关于"认购股权本金"的仲裁请求。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集体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成功追索拖欠工资及绩效奖金的典型范例。仲裁庭明确了绩效奖金转股后的性质认定规则:若双方在结算文件中已将转股款项与工资奖金余额区分列明,视为双方就该部分款项的性质达成合意,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该案提醒劳动者:在签署离职结算文件时,应审慎确认各项款项的性质认定;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以"股权认购"之名行拖延支付工资之实的行为,并不能免除支付工资及绩效奖金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