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拖欠部分货款未付,同时尚有质量保证金未予退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王XX师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退还质保金。
王XX师代理原告应诉。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6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911.60元、退还质量保证金31671.40元,合计54583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退还质量保证金。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通过诉讼调解将货款与质量保证金两项诉求打包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达成一致,避免了判决后可能面临的上诉及执行周期,以最低成本实现了债权确认。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X师代理原告,通过诉讼调解程序,将货款及质保金合计54583元锁定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约定被告于202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该案未经判决即完成债权确认,为客户省去了上诉及执行周期。
五、 案件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911.60元、退还质量保证金31671.40元,合计54583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1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买卖合同货款及质保金纠纷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的典型范例。货款与质保金两项诉求经法院调解一次性打包解决,未经判决即完成债权确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违约方负担。对于货款金额较小、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诉讼调解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债权确认,同时避免判决后可能面临的上诉及执行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