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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超期提出质量异议被驳回 | 王X律师以《民法典》第621条成功抗辩48万元索赔 | 杭州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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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代理被告(加工方),以“未及时验收+超出合理期限”为核心抗辩,援引《民法典》第621条论证原告迟延大半年才提出质量问题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同时通过庭审中的紫外线照射试验论证原告无法证明问题面料系被告加工,最终成功驳回原告48万余元的全部索赔请求。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原告(某进出口公司)与被告(某花边加工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将底布交付被告进行绣花加工。双方通过微信商定加工事宜,最终确定加工单价为每米14元。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被告陆续完成加工并根据原告指示向染色公司交付加工后的面料。被告的出货凭证载明“收货后如有质量问题切勿使用,请于5天内通知我方”。原告将面料交由染色公司染色、打卷公司打卷后发给国外客户,期间未对面料进行任何检测。

2025年9月,原告称国外客户反映绣花线含有荧光剂、不符合半漂工艺要求,遂以被告加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赔偿损失48万余元。被告委托王X律师代理应诉。

王X律师代理被告,围绕“无合同约定、未及时检验、超合理期限”三个核心要点展开抗辩。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未就绣花线含荧光剂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原告未在收货后5日内及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而是在大半年后、被告起诉催讨货款后才提出质量问题,已超出合理期限,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就绣花线不含荧光剂达成约定;被告加工后的面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被告出货凭证中“5日内验货”的注明,以及原告自认在收料、染色、打卷、出运各环节均未进行检测的事实。王X律师援引《民法典》第621条关于“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规定,论证原告迟延大半年才提出质量问题已超出合理期限,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原告在被告起诉催讨货款后才提出质量抗辩,明显具有反制动机,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被告(加工方),以“未及时验收+超出合理期限”为核心抗辩,援引《民法典》第621条论证原告迟延大半年才提出质量问题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同时通过庭审中的紫外线照射试验论证原告无法证明问题面料系被告加工,最终成功驳回原告48万余元的全部索赔请求。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20元由原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中,定作人因未及时检验验收而丧失索赔权的典型范例。法院明确了两个关键规则:一是定作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超出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二是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应从收货时起算,而定作人在被催讨货款后才提出质量问题,难以获得支持。该案对承揽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及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也提醒加工企业在交付货物时明确标注验收期限并留存证据。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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