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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侦查阶段辩护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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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把握37天侦查黄金期限,及时会见辅导当事人规避讯问风险。坚持无罪辩护观点,主动当面沟通检察官,有效论证本案无逮捕必要。在逮捕决定作出前成功阻止羁押持续,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侦查阶段及早介入,能够提前把控证据风险,在强制措施层面阻断不利后果,是刑事辩护极为关键的一环。

案件详情

办案机关:霞浦县公安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处理时间:2026年02月

代理方: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辩护人

代理律师:陈健

案件详情

当事人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于2025年12月3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家属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开展辩护工作,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初次会见时,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状态,面对侦查机关讯问、后续检察官提审存在巨大心理压力,对法律程序、自身权利、讯问应对方式完全不熟悉。

本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开展专业讯问辅导,向当事人讲解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法律规定,告知其法定权利,引导当事人客观、合法应对公安机关讯问以及后续人民检察官提审,避免当事人因紧张、法律认知不足作出不利供述。

会见同时,律师向当事人全面梳理涉案事实经过,逐一核对案件细节、资金往来、工作履职相关事实,完整梳理全部案件脉络。结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律师对全案事实与证据框架进行法律分析,坚定形成当事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在公安机关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关键期限内,本律师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预约当面沟通案件辩护意见。会面过程中,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瑕疵以及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完整阐述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观点,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向检察官论证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存在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与客观侵占行为,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1. 现有案件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当事人无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2. 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逮捕必要性,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解除对当事人的羁押强制措施。

案件结果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霞浦县公安局依据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出具释放相关文书,霞浦县看守所于2026年02月0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释放。当事人取得《释放证明书》,恢复人身自由。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侦查阶段黄金37天内的典型辩护案件。刑事案件拘留后至检察院批捕前的三十七日,是辩护工作的核心窗口期。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为本案取得良好结果奠定基础。

接受委托后,我没有等待案件移送检察院才开展工作,而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多次会见当事人。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羁押后的焦虑情绪,另一方面进行讯问法律辅导,防止当事人在审讯中因法律知识欠缺、心理恐慌产生不利笔录,固定客观陈述的基础。

在完整厘清案件事实后,我严格对照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坚持无罪辩护思路,没有轻易妥协。在批捕审查关键节点,积极争取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将事实细节、法律疑点、证据缺陷清晰传递给检察机关,以专业意见影响审查批捕的决策。

检察院不批捕,意味着现阶段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当事人构成犯罪,当事人得以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但同时我也向家属与当事人释X,本案不批捕不等于案件撤销,公安机关仍有可能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后续仍可持续跟进案件进展,若侦查机关继续移送审查起诉,可继续开展无罪辩护工作;若后续侦查无新证据,案件存在撤案的可能性。

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不止是会见当事人,更关键在于把握37天黄金期限,在逮捕决定作出前向检察机关有效输出辩护观点。一旦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续变更强制措施、争取无罪处理的难度将大幅提升。本案正是抓住批捕审查的窗口期,通过扎实的事实梳理与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阻止逮捕措施落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律师价值

本案把握37天侦查黄金期限,及时会见辅导当事人规避讯问风险。坚持无罪辩护观点,主动当面沟通检察官,有效论证本案无逮捕必要。在逮捕决定作出前成功阻止羁押持续,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侦查阶段及早介入,能够提前把控证据风险,在强制措施层面阻断不利后果,是刑事辩护极为关键的一环。


  • 2026-02-01
  • 犯罪嫌疑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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