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处理时间:2026年4月
代理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
代理律师:陈健
案件详情
本案系陈XX被诈骗案,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家属在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奔赴羁押场所,多次会见当事人。当事人身处羁押环境,心理压力极大,欠缺刑事法律知识,面对公安机关讯问、后续检察官提审极易因紧张作出不利供述。为此,我对当事人开展系统性讯问辅导,告知其法定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客观陈述事实,合法应对办案机关的审讯工作。
在多轮会见沟通中,我完整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本案属于请托型诈骗案件。经过对涉案金额、情节逐一分析,我认定本案涉案金额较低,尚未达到诈骗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为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社会危险性,我指导家属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协商,积极赔偿损失,顺利取得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关键窗口期,我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预约当面沟通辩护意见。会面过程中,我结合案件属于请托纠纷类案件、涉案金额不高、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关键情节,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无持续羁押的必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我方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依据该决定,依法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保证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起取保候审,恢复相对人身自由。
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1. 本案虽为请托型诈骗案件,但涉案金额较低,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
2. 当事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矛盾已经化解,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
3. 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当事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案件结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当事人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据此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自2026年4月8日起对当事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事人离开看守所,获得人身自由。
案件总结
本案是刑事案件37天黄金救援期内非常典型的成功辩护案例。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之前的三十七日,是刑事辩护至关重要的窗口期。本案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为后续争取不批捕结果打下坚实基础。
接受委托后,我没有被动等待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而是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羁押后的焦虑情绪,另一方面重点开展讯问法律辅导。很多普通当事人不熟悉审讯规则,在高压环境下容易表述失实,提前做好法律指导,能够保证当事人客观还原案件事实,避免形成对自身不利的笔录证据。
梳理案件事实时,我精准抓住本案两个核心有利情节:一是案件属于请托型诈骗,这类案件本身容易夹杂民事委托纠纷,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讨论空间;二是涉案金额较低,达不到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在此基础上,我主动指导家属开展和解工作,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直接降低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
主动争取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是本案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一环。单纯提交书面意见,很难完整传递案件细节,当面交流可以直观展示谅解材料、案件背景,清晰阐释我方辩护逻辑,消除办案机关的顾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
同时,我向当事人及家属充分释明法律后果: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撤销,仅代表现阶段解除羁押。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仍可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如果后续搜集到新证据,案件依然有可能移送审查起诉;若侦查阶段无新的不利证据,本案后续存在不起诉或者撤案的空间。
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告诉我,逮捕是极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检察院批捕,后续想要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从轻处理的难度会大幅上升。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就是在逮捕决定落地之前,挖掘全部有利情节。对于涉财类诈骗案件,促成被害人谅解是降低社会危险性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本案中,我完整完成了会见辅导、事实梳理、促成和解、当面沟通检察官全流程工作,层层递进构建完整的不批捕理由,最终成功阻止当事人被持续羁押。对于民间请托引发的诈骗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有机会促成双方和解,在强制措施阶段就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局面,为后续全案辩护保留充足空间。这类案件往往民事与刑事边界模糊,专业律师能够精准区分事实,找到案件突破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本案紧抓37天黄金辩护期,多次会见开展讯问辅导,梳理案件金额与案件性质,指导家属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论证当事人无逮捕必要,成功争取不批捕并办理保证人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及早介入,可推动矛盾化解,在强制措施层面阻断持续羁押风险,为后续案件处理创造有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