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 年 4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加密工程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迎接镇项目劳务,承包范围包含人工、机械、辅材等全部施工内容,合同暂定价 290 万元,约定以双方盖章书面结算书作为唯一付款依据。原告诉称 2021 年 8 月 30 日工程完工,9 月 24 日验收投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结算总工程款 176 万元,被告仅支付 30 万元,尚欠 146 万元,主张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 146 万元为基数按 LPR 支付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利息,起诉本息合计 XXX.95 元。被告答辩称双方共同签署收方记录表,核准应付工程款 230983.9 元,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被告已支付 30 万元属于超额付款;原告主张的 176 万元无书面结算文件佐证,举证不足;法定代表人沟通结算属于职务行为,个人无需担责,利息诉求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法院 2026 年 3 月 2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仅提交无被告签字确认、无单价总价的收方记录,未提交签字盖章结算书、完整工程量投入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被告提交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收方记录表,举证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被告垫资辅材、已超额付款,并举证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相关依据。法庭围绕结算依据效力、工程量完成情况、法定代表人责任主体、利息计算基础四项焦点组织举证质证,原告无法举证证明 176 万元结算合意真实存在。
案件结果
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欠款事实,举证不能,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9808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不服判决可于送达后 15 日内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