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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费102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出租方胜诉,全额支持欠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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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保定李泽宇律师,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物积累。本人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按计量在三百件。

案件详情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费102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出租方胜诉,全额支持欠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系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经营主体,与某大型建设集团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其承建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提供钢管、扣件、轮扣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租金按实际租用数量与租赁周期据实结算。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完成对账结算,确认剩余未付租赁费为XXX.55元,被告项目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被告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款项长期拖欠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支付欠付租赁费XXX.55元,并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对欠付租赁费金额不持异议,但主张逾期利息应自结算后三个月起算。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发货退货凭证、结算单据等全链条证据,完整证实双方租赁关系合法有效、欠款金额已共同确认。针对被告提出的利息起算时间抗辩,律师结合租赁物退场时间、结算完成时点及合同履行惯例,论证结算完成后被告即负有即时付款义务,逾期付款即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同时依据《民法典》租赁合同相关规定,主张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庭审中律师围绕合同解除、欠款金额、利息起算点等核心争议充分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全力保障出租方合法经营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全部租赁物交付义务,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最终作出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XXX.55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5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的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代理百万级建筑租赁纠纷,全额支持租金本息,有效维护企业经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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