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欠付工程款6.6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原告胜诉,全额支持工程自筹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原告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道路硬化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村内600米乡村水泥路工程,工程总造价192000元,其中财政补贴126000元,村委会自筹66000元;原告包工包料施工,村委会支付8万元启动资金,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案涉道路已投入使用多年,财政补贴款项已足额发放到位,但村委会应承担的66000元自筹工程款始终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主张村委会支付欠付工程款6600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村委会抗辩案涉协议因未招投标、原告无施工资质应属无效,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工程款已超付。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一精准驳斥。律师提交加盖镇政府印章的施工协议存档件、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属小微乡村工程,依法不强制要求招投标与施工资质,协议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合法有效;指出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多年,被告从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且工程未完成正式验收,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清晰核算已付款项性质,证实已收款均对应财政补贴部分,自筹分文未付。庭审中律师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诉讼时效等核心争议充分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全力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全部施工义务,被告欠付66000元自筹工程款事实清楚。最终作出判决:一、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6000元,并自2026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原告的核心工程款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击破合同无效、时效届满等抗辩,成功追回乡村工程欠付自筹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