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款24.7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原告一审胜诉,判令总包全额支付工程欠款
案情简介
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接大型总包单位承建项目屋面轻集料找坡工程,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出具完工签收单、结算完工单,确认工程总价款647802元,已支付400000元,剩余未结工程款247802元。原告多次催要尾款无果,诉至法院,主张总包公司支付欠款,并自2022年11月3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总包公司抗辩项目负责人系挂靠人员、结算属个人行为,主张追加劳务分包企业参与诉讼,拒绝承担付款责任;项目负责人未到庭应诉,但书面自认签字系职务行为。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完整归集完工单据、现场验收人员证言、同项目生效一二审判决书等全套证据。庭审中针对总包各项抗辩逐一反驳,援引在先生效裁判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履职事实,明确其签署结算文件构成职务行为,法律责任由总包承担;同时论证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总包内部法律关系,与原告施工债权无关联,不应追加第三方参与本案。律师清晰核算欠付工程款本金,完整举证施工事实与结算依据,围绕责任主体、举证规则、生效裁判证明效力发表完整代理意见,夯实全部债权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项目负责人结算行为属于总包职务行为,总包单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驳回追加第三方当事人的申请。判决总包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47802元,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总包公司承担,原告核心债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援引在先生效裁判锁定职务行为,击破挂靠抗辩,全额追回247802元工程尾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