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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全额支持增量工程款,二审力克对方上诉,信之源律师全程守护实际施工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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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之源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二审应诉,直面对方全套新证据,完整固定增量施工事实,保住百万工程款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地律所律师;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施工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子某某、北京XX周xx律师;
  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干部某某;
  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某某;
  5. 原审被告一: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代理律师外地律所律师;原审被告二:某某自然人。
  6. 案件背景:某某公路改扩建项目存在挂靠、多层转包,原告为实际施工人,施工中口头变更增加 1 公分沥青路面,一审法院判决挂靠自然人与被挂靠公司连带支付 XXX 元增量工程款、交通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挂靠自然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结算清单手写价款系事后添加、路面未达标、增量不应由其承担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挂靠自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2025 年 1 月 24 日立案,组成合议庭线上 + 线下结合开庭审理。上诉人提交四份新证据,以结算清单原件无手写增量价款、检测路面厚度不足、变更缺少审批流程、结算报表未记载增量为由,试图推翻一审认定的增量工程量与付款主体,主张全部款项由交通局单独承担。我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周律师(北京XX律所)全程参与二审庭审,针对上诉人全部新证据逐一质证反驳:拆解检测报告仅反映抽样数据、不能证明未施工 1 公分增量;厘清项目原始设计本身包含封层,现场协商变更施工方式属实;结合业主、监理多名证人证言、项目会议协议佐证增量施工经过各方现场认可。同时梳理多层转包、挂靠法律关系,论证被挂靠公司法定付款义务,对抗上诉人试图完全脱责的全部抗辩观点,完整梳理全案证据链,固定原告实际施工、增量价款客观存在的核心事实,充分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稳固一审胜诉核心事实基础。

案件结果

一、二审判决主文

  1.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某某交通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 XXX 元承担支付责任;
  2. 变更一审第一项,撤销挂靠自然人连带付款义务,仅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日内单独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XXX 元;
  3. 撤销一审第三项,驳回原告其余一审诉求;
  4. 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一审受理费由被挂靠公司与原告分摊,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1. 合同效力:自然人挂靠、转包无资质施工人,转包合同无效,工程已交工,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折价补偿,沿用一审认定。
  2. 改判核心依据:上诉人持有的结算清单无手写增量价款,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挂靠自然人同意事后添加的价款内容,举证不能,故免除挂靠自然人付款责任;但被挂靠公司出借资质,仍需独立承担增量工程款支付义务。
  3. 业主责任:交通局知晓工程变更事实,仍需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4. 证据规则: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涂改增添部分,举证方需举证相对人认可,否则不予约束对方;适用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一百七十七条二审改判规则。

核心法条

《民法典》153、15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七十七条、二百六十四条。


  • 2025-04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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