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退休教师,一审委托外地律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某某,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二:某某,被告一之女;一二审均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代理;
- 案件背景:案涉房产登记为被告一单独所有,被告一将房屋赠与被告二并完成过户。原审原告主张房屋系父子共同出资共有,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以权属未确权、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身长期居住、存在出资,一审认定事实与程序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实体审理。
办案经过
本案一审、二审均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代理两名被告应诉。二审接收委托后,律师梳理一审裁判逻辑、原告全部上诉理由,针对原告提出的出资居住、一审程序违法、逻辑矛盾三大上诉观点逐一制定抗辩思路。庭审中,律师提交房屋不动产登记档案,证明产权登记仅为被告一人单独所有,无共有登记记载;重点阐述法律规则:主张无权处分、确认赠与无效的基础是享有物权共有权,现原告另案共有确权诉讼尚未出具生效裁判,无生效文书佐证其享有房屋权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赠与合同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针对原告所称一审程序瑕疵、逻辑冲突的观点逐条反驳,结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相关法条完整发表辩论意见,夯实原告主体不适格核心抗辩理由,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一、二审裁定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权属认定:涉案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一、单独所有,暂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享有房屋共有权益,原告不具备主张赠与协议无效的主体资格。
- 上诉理由不成立:仅凭出资、居住事实,不能等同于享有法定共有物权,在共有确权诉讼未审结前,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一审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
- 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