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审纠纷:伤者诉求36万元,刘莹律师代理保险公司,二审驳回伤者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机动车全责交通事故造成伤者九级伤残,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200万三者险。伤者一审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耗材等各类损失合计361224.29元。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90日、误工期180日、无护理依赖),核定合理损失261364.29元,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三者险限额赔付。伤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追加出院护理费32000元、误工费28800元、鉴定护工费、汽油费、拐杖费,还要求后续治疗费据实报销,提交证人、工具照片等新证据试图推翻鉴定结论与一审认定标准。
办案经过
刘莹律师作为三者险承保公司二审代理人,围绕司法鉴定合法性、赔偿项目法定标准两大核心答辩。指出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护理期、无护理依赖结论应当作为裁判依据;伤者已领取退休金,举证不足以证实实际误工收入减少,误工费不应支持;汽油、拐杖、额外护工费无正规票据、不属于法定赔付项目,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不应提前支持;逐一质证上诉人二审提交证人、影像、书证,证明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完整驳斥全部上诉诉求。
案件
结果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观点,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足以否定司法鉴定意见,各项新增费用主张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伤者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赔付方案,二审诉讼费由伤者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赔付金额未额外增加。
律师核心价值
紧扣司法鉴定与人身损害赔偿规则,逐条反驳新增索赔项目,二审全部上诉请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