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鲍X诉称,死者赵XX于2021年1月3日向其借款6万元,后于7月23日借款4万元,8月13日偿还5万元,8月23日又借款2万元,累计尚欠7万元。赵XX于2021年9月意外去世,高XX、张XX系其生父母,赵XX系其前夫,赵X甲系其子。鲍X要求四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高XX、张XX辩称出生时即将赵XX送与他人抚养,无继承权;赵XX辩称已于2016年离婚,对借款不知情且未约定利息;赵X甲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贷事实的认定、四被告的主体资格及遗产范围的界定。刘莹律师组织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某养殖场机读档案及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高XX质证称对证据不清楚,并主张赵XX尚欠其11头牛及案外人刘XX、高XX的款项,某养殖场牛只已用于还债,赵XX外债将近47万元。赵XX对证据均提出异议,并提交离婚证及协议书。刘莹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借贷关系有书面借条及转账凭证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针对高XX关于牛只及案外人债务的抗辩,指出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本案民间借贷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直接抵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协议合法有效,赵XX尚欠鲍X7万元事实清楚。关于继承及还款责任,因赵XX出生后即被收养,高XX、张XX非法定继承人;赵XX已离婚且放弃继承;赵X甲放弃继承。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法院查明赵XX遗产仅为银行及微信存款两千余元。关于某养殖场,原告证据仅能证明经营者为赵XX,未能证明资金投入、盈亏等具体情况,无法确定遗产数额,待有新证据可另案诉讼。最终判决:赵XX名下存款两千余元归鲍X所有;驳回鲍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鲍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