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审纠纷:总损失13.5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保险公司,二审改判各承担50%赔偿
案情简介
两辆机动车先后碰撞行人,交警划分主、次责任,两车均投保交强险。伤者起诉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类损失合计135102.49元。一审法院按照事故70%、30%主次责任划分两家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比例。承保主责车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多车致第三人损害、总损失未超两份交强险总额,依法应各按50%平均分摊损失;另一保险公司上诉质疑伤残鉴定结论,要求改判少承担赔偿。
办案经过
阜新刘律师作为上诉保险公司代理人,二审重点援引道交司法解释法条,清晰说明多车交强险分摊法定规则,论证总损失135102.49元未达两份交强险合计40万限额,不应按事故责任划分,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均等各承担50%赔付责任;同时质证对方推翻鉴定的上诉意见,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完整提交一审全套损失票据、事故认定书、保险保单佐证全部损失金额客观真实。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刘莹律师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一审按主次责任划分赔付的判项,改判两家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内赔付67551.25元,另一保险公司关于伤残鉴定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成功调整赔付比例,大幅降低代理保险公司赔付金额。
律师核心价值
准确适用交强险分摊司法解释,二审改判五五分摊,为保险公司减少两万余元赔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