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二审纠纷:理赔总额15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投保企业,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全额理赔判决
案情简介
投保企业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意外伤残保额50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50000元,约定医疗扣除100元后按90%赔付。施工人员工地高处跌落受伤,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企业先行垫付大额医疗费用后起诉保险公司,主张医疗理赔50000元、伤残理赔100000元,合计150000元。一审法院支持全部理赔诉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三点抗辩:投保企业无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为人身险非责任险、应当适用保险专属伤残评定标准,主张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代理投保企业,围绕三大上诉抗辩逐一反驳。一是举证施工人员认可企业起诉,原告主体适格;二是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规则,保险公司未就专属伤残评定标准完成明确说明义务,该约束条款不生效,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三结合保单、病历、手术记录、九级伤残鉴定报告、垫付付款凭证完整举证事故、损失金额,论证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格式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付企业医疗费43958.6元、赔付伤者医疗费6041.4元、伤残理赔款100000元,理赔总额150000元全部得到支持,二审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律师核心价值
紧扣保险格式条款说明义务规则,逐条推翻保险公司全部拒赔上诉理由,二审保住150000元全额保险理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