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诉请19.8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车主,法院支持理赔合计13.5万元
案情简介
投保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545032元,保险期限内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车辆受损。车主自行维修车辆后主张维修费19800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抗辩酒驾、逃逸属于保险免责情形,同时不认可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主张鉴定未全程参与、损失关联性无法核实,要求重新鉴定并主张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理赔无果,车主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车主出庭,提交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等全套证据。核心围绕保险法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展开抗辩,指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就酒驾、逃逸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完成提示与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同时说明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程序合法,依据事故照片、维修明细客观核定损失,反驳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的全部异议,主张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均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核心观点,认定免责条款未生效、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22475元、鉴定费12480元,两项合计134955元;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合法财产损失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运用保险法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规则破除拒赔,举证第三方评估效力,成功争取134955元保险理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