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二审纠纷:诉请理赔160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用工企业,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155.8万元赔付判决
案情简介
用工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机构代为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内6名员工先后发生工伤,分别评定三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假肢费等多项损失。用工企业起诉承保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总额XXX.85元。一审法院核算后认定理赔总额XXX.41元,扣除已赔付3360元,判令保险公司支付XXX.41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提出四点抗辩:企业未实际赔付员工不具备理赔主张资格;投保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出险无保险利益;一审管辖权审理程序违法;伤残鉴定未通知保险公司,应当重新鉴定。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协同律师共同代理用工企业二审应诉,针对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理由逐条反驳。提交企业向六名工伤员工全额支付赔偿的转账凭证,证实赔付义务已履行;依据委托投保协议、民法典委托合同规则,说明人力资源机构系代理投保,企业享有保险理赔请求权;举证伤残鉴定机构资质齐全、鉴定标准与保单约定完全一致,无重新鉴定法定事由;管辖权异议已有生效裁定处理,不存在程序违法。完整提交保单、工伤病历、鉴定报告、赔付转账记录等全套证据,结合保险法、民法典相关规定论证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用工企业已足额赔付伤者,依法享有理赔请求权,伤残鉴定合法有效,一审程序无违法情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XXX.41元保险赔付结果。
律师核心价值
提交全额赔付转账新证据,逐条驳斥保险公司四项拒赔抗辩,二审保住一百五十余万保险理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