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涉案维修尾款5000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运输公司,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全部诉求
案情简介
维修方起诉运输企业、企业负责人及车辆实际使用人,主张2023年为车队车辆维修产生费用,扣除已付3800元后,要求支付剩余修车尾款5000元。维修方主张多笔小额转账系其他地点维修款项,与本案8800元维修费无关;车辆实际使用人称已交付两笔现金交由负责人转账,合计支付6890元,仅欠1910元;运输公司辩称案涉车辆维修系实际使用人个人业务,公司从未委托维修,并非本案付款主体,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企业负责人未到庭。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围绕诉讼主体、款项归属两大核心抗辩。梳理微信转账流水、双方沟通记录,举证维修行为仅发生在实际用车人与维修方之间,运输公司未签署任何维修承揽协议、未下达维修委托、未直接支付维修款项,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区分多笔小额转账对应的其他维修项目,指出实际用车人主张足额付清尾款无完整证据支撑,清晰论证运输公司并非案涉5000元尾款的付款义务人。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承揽合同关系仅存在于维修方与车辆实际使用人之间,运输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判令由车辆实际使用人十日内支付维修尾款5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实际用车人承担,成功剥离运输公司的还款责任。
律师核心价值
厘清承揽合同相对方,完整举证无委托维修事实,成功免除运输公司5000元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