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纠纷:欠付货款213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供货企业,全额追回货款并获逾期利息支持
案情简介
供货企业长期向事业单位医院供应医疗器械,双方于2023年2月16日出具盖章对账函,确认医院累计拖欠货款XXX元。后续医院歇业,经多次催收仍未结清款项,供货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全额偿还欠款,并自对账次日起按LPR加计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同时请求医院主管举办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医院认可欠款金额,但对利息起算时间存在异议;主管机关答辩自身仅为行政主管单位,独立事业法人债务不应由其连带承担。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供货企业出庭,提交完整供货往来材料、加盖医院公章的对账函作为核心债权证据,完整举证债权金额真实有效。针对逾期损失,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逾期付款罚息;同时清晰区分事业单位法人独立责任与行政主管单位监管职责,完整阐述两项诉讼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当庭回应医院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债权证据,判令医院十日内偿还货款XXX元,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加计4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要求主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929元由医院全部承担,全部货款本金诉求得到全额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以盖章对账函锁定XXX元债权,成功判令债务人全额还款并支持法定逾期罚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