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涉案车辆价值4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上诉人,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
案情简介
车辆登记所有人起诉车辆代管人及车行,主张返还价值40000元登记轿车。一审法院依据车辆代管约定,认定代管人侵占车辆,判令代管人返还车辆并承担诉讼费。代管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车辆因车主长期拖欠车辆分期贷款,贷款服务商已依据抵押约定将车辆拖回,代管人早已不再实际控制车辆,原告诉请返还车辆无事实基础,属于恶意诉讼。一审原告、车行经法院合法传唤,二审均未到庭参与审理。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上诉人二审委托代理人出庭,庭审提交贷款企业档案、车辆收回通知书等全新证据,配合法院核实车辆被第三方拖回完整事实。围绕车辆实际占有状态展开辩论,明确代管人早已丧失对案涉车辆的管控,不存在返还标的物的客观条件,一审判决未查清车辆被第三方收回关键事实,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原判、驳回原告诉求。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新证据并核实车辆收回事实,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车辆已由贷款服务商拖走,原返还车辆诉求无依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200元均由原审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核心价值
二审提交关键新证据查清车辆被第三方收回事实,成功撤销一审返还车辆判决,免除当事人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