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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维权案,李先杰律师坚守合同约定标准,通过辩护成功驳回开发商调低违约金上诉请求 宿迁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宿迁李先杰律师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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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杰律师精准把握商品房交付法定标准与违约金法律规则,二审有力抗辩开发商不合理诉求,成功保住购房者全额逾期交房违约金,完整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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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为购房人 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李先杰律师;原审被告、上诉人为房产开发企业。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人全额付清房款,房企需在指定日期前交付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逾期交房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购房人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房企逾期三年多才完成合规交房。购房人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房企按合同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房企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房屋通水通电可实际入住、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低违约金或改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庭审中,李先杰律师围绕两大上诉焦点展开抗辩:一是法定交房条件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企自行认定房屋可入住不能免除逾期交房责任;二是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违约金合法,房企无证据证明标准过高,其逾期交房长达三年严重侵害购房者权益,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属性,不应调整。完整结合合同条款、交房通知、全款付款凭证等证据,论证一审判决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房企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由房企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合规交房条件,房企出具的交房通知也佐证此前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逾期交房事实成立;房企未能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其逾期三年交房严重损害购房者合同权益,无权要求下调违约金,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无误。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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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杰律师,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南京师范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正规良好的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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