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责任二审纠纷案,经李先杰律师辩护成功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宿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宿迁李先杰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为出借人 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李先杰律师;两名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案涉借款连带保证人。借款人在两名保证人担保下向出借人借款 20 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 2%,标注每 5 个月为周期,未写明还款期限。出借人足额转账交付借款,借款人仅偿还 2000 元后长期拖欠。出借人起诉要求两名保证人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名保证人不服上诉,辩称 5 个月为借款期限、出借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担保责任、借款属于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畴,主张无需承担担保义务。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织听证审理,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庭审中,李先杰律师针对对方三项上诉理由逐一抗辩:一是借条 “每 5 个月为周期” 结合利息约定,应认定为结息周期而非借款期限;二是保证人一审已认可出借人多次上门催要款项,二审改口违背禁止反言原则,可证实出借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担保债权;三是刑事案件未将本案借款纳入犯罪金额,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完整结合借条、转账记录、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论证一审判决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两名保证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由两名保证人自行承担。裁判理由:借条标注周期为利息结算周期,借款无明确还款期限;保证人一审自认出借人持续催款,二审反言不予采信,出借人主张债权未超保证期间;借款人涉刑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出借人起诉保证人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两名保证人应当对剩余本金及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