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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涉巨额非吸案有效辩护,当事人获大幅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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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清律师 在线
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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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多为老年人,存在从重处罚因素。辩护时核对全部证据剔除证据不足的涉案数额,确定单位犯罪的定性,充分运用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结合资金用于企业经营降低主观恶性的论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合理刑期,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日期:2020年8月13日

3. 承办律师: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

4. 代理身份:本案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审辩护人

二、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前提下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涉案资金规模大、受害人员较多,受害群体里面老年人占比较高,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属于司法机关重点审慎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被告单位为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当事人在三明市注册成立该企业三明XX公司并担任分公司负责人,选定办公场地、组建业务团队。自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在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下,对外宣称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推进公司上市发展,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面向三明本地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以此开展集资活动。

资金吸收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其一签订借款协议许诺按时还本付息;其二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以高额投资收益吸引群众出资。三明XX公司收到出资人的钱款之后,扣除业务员提成、先期支付的利息以及日常运营开支,剩余资金转入当事人名下银行卡,资金用于总公司以及外省多家分公司门店装修、场地租赁、员工薪酬、生产经营、品牌宣传等企业事项。

公诉机关最初起诉意见认定,该起案件一共向353名社会人员吸收资金,涉案总金额贰仟玖佰叁拾贰万陆仟叁佰伍拾元。企业在案发之前已经偿还投资人本息合计XXX仟捌佰捌拾叁元。案件侦查阶段,当事人的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分7次退出违法所得共计壹佰捌拾万元,该笔款项后续移交至人民法院扣押保管。2017年3月29日当事人被公安抓获归案,归案之后如实供述集资过程、资金去向以及人员分工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复杂,因为案情重大、涉案人数众多,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后期因当事人被外地公安机关另案羁押,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后续条件具备之后恢复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剔除缺少被害人报案材料、证据不足的涉案数额,最终核定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贰仟叁佰叁拾壹万玖仟伍佰伍拾元,受害人数确定为325人。

综合全案情况,本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被害人大多为老年人,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社会危害性突出,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最初量刑意见,当事人会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三、我方辩护核心诉求

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结合案卷证据、案件事实和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解释,确立单位犯罪作为辩护核心立足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本案依法属于单位犯罪,当事人只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并非个人犯罪,应当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规则对当事人评价;

2. 当事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不存在隐瞒案情、规避责任的情形,构成坦白,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 当事人认可罪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

4. 涉案资金全部投入企业生产经营,不存在个人挥霍、隐匿转移资金的情形,当事人主观恶性相比集资诈骗类案件更低;

5. 案发前公司归还部分本息,案发之后家属主动退出180万元款项,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降低案件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6. 公诉机关起诉的部分数额缺少被害人报案材料,证据链条不完善,恳请法院核查证据,剔除证据不足部分,按照证据能够印证的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充分审查全部证据,采纳我方提出的多项辩护观点,对涉案金额予以扣减,综合各项从轻、从重情节作出判决:

1. 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2. 本案当事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 已经扣押的180万元退还给对应被害人,被告单位及当事人继续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壹仟玖佰叁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柒元。

通过我方辩护,剔除近600万元证据不足的指控金额,在案件具备从重处罚条件的情形下,为当事人争取合理刑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单位犯罪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件难点非常突出: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数量多且老年人占比高,司法层面存在从重处罚倾向,再加上案件历经中止审理,案件审理周期漫长,辩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办理案件期间,我没有局限于简单的认罪辩护,分两步开展辩护工作。第一,梳理全部报案材料、银行流水、证人笔录,逐条核对公诉机关指控金额,指出部分数额缺少被害人报案记录、证据不足,促使法院剔除近600余万元涉案金额,从根源上降低案件的量刑基数。第二,着重强化单位犯罪的辩护思路,厘清当事人只是单位主管人员,资金用于企业经营,不存在个人占用资金的情形;同时把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完整梳理。庭审中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有限,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弱化社会危害性。最终法庭认可我方辩护逻辑,结合案件全部情节作出判决。本案也体现出非法集资案件当中精细化阅卷、证据甄别对于案件结果起到的关键作用,在现有客观事实基础之上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刑罚结果。

六、律师价值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多为老年人,存在从重处罚因素。辩护时核对全部证据剔除证据不足的涉案数额,确定单位犯罪的定性,充分运用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结合资金用于企业经营降低主观恶性的论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合理刑期,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刑事处罚。


  • 2020-08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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