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日期:2018年12月27日
3. 承办律师: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
4. 代理身份: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审辩护人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生产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案件后果严重,造成两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属于安全生产领域司法从严处置的典型案件,辩护难度较高。
本案当事人系本地混凝土工程公司在岗在职作业人员,具备相应施工操作经验,长期负责混凝土泵车驾驶与现场施工作业。2018年4月16日,当事人与同项目作业人员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驾驶专业混凝土泵车前往三明市梅列区某地产项目工地开展混凝土浇筑施工。
抵达施工现场后,二人实地作业时已明确发现现场地面湿滑,泵车右前支撑脚位置存在积水沟槽,属于明显不安全作业环境。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混凝土泵车官方操作手册的明确规定,泵车作业必须选址坚实平整地面,规避塌陷、湿滑、积水等危险地表。但二人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未排查、规避安全隐患,违规架设泵车开展施工作业。
当日晚间20时许,施工过程中泵车右前支撑脚发生下沉,整车发生倾斜,泵车泵送臂意外撞击正在地下室作业的两名现场施工人员,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成立专项事故调查组,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正式事故调查报告,依法认定本案两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忽视安全规范,是本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依据安监部门移送材料立案侦查,当事人及同案人员于2018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作业违规事实及事故发生经过。
案发后,当事人所在公司积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分别与两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每位被害人家属赔付90万元经济损失,全额履行赔偿义务,取得所有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有效化解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与社会矛盾。
公诉机关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依据法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司法实践中极易判处实刑,当事人面临入狱服刑、丢失工作、留存刑事案底的严重后果。
三、我方辩护核心诉求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材料、事故成因及安全生产类案件裁判规则,作为当事人辩护律师,我立足案件全部从轻情节,提出系统性辩护意见,核心诉求如下:
1. 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无规避,依法构成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 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作业环境隐患、现场管理疏漏等多重客观因素,并非当事人单一过错,主观恶性较小,属于过失性安全生产犯罪;
3.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一贯遵守岗位职责,无任何违法违规前科,本次事故系安全意识薄弱、疏忽作业规范导致;
4. 案发后单位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完整刑事谅解,最大程度弥补事故危害后果、修复社会关系;
5. 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深刻,经综合评估无再犯罪风险;
6. 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避免实刑处罚,兼顾司法惩戒与社会矫正效果。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面核查事故事实、责任划分、量刑情节,充分采纳我方全部核心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最终成功适用缓刑,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有效规避了实刑处罚带来的职业、生活、政审负面影响,在二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取得最优轻判结果。
五、案件总结
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属于危害生产安全的重罪,造成二人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从重裁量范畴,绝大多数同类案件被告人会被判处实刑,缓刑适用门槛极高、审查极为严格。
本案辩护的核心难点在于:案件危害后果严重、存在两名死者,安监部门已明确认定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员,入罪证据完整、事实清晰,无罪辩护空间完全不存在。因此我摒弃无效抗辩,确立量刑从轻、争取缓刑的核心辩护思路。
办案过程中,我重点深挖全部从轻量刑细节,精准梳理当事人自首、坦白认罪、初犯无劣迹、真诚悔罪、全额赔偿、取得完整谅解等全部核心情节,同时向法庭充分论述本案存在现场环境隐患、管理瑕疵等客观因素,弱化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
庭审中,我重点论证当事人过失犯罪属性、极低主观恶性、无再犯危险性,结合社区矫正可行性,充分说明本案符合缓刑适用全部法定条件,最终成功说服合议庭突破同类案件从严裁判惯例,对当事人适用缓刑。本案充分体现,过失型重大安全生产犯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全面挖掘从轻情节、精准平衡罪责与危害,在事实确凿的案件中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律师价值
本案系致二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司法裁判从严,实刑风险极高。辩护中精准锁定自首、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初犯等从轻情节,弱化当事人主观过错,充分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避免牢狱之灾,最大限度降低案件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