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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侵占案:涉案羊只价值49300元,阜新刘莹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判决二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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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阜新刘莹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案件(占比约45%),此外,在刑事案件领域,承办案件达100余件,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比约80%),且多次为企业进行风险控制讲座,是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案件详情

刑事自诉侵占案涉案羊只价值49300元阜新刘莹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判决二被告人无罪

案情简介

自诉人与两名被告人签订代养羊合同,交付各类羊只合计51只,总价值71300元,约定每年支付饲养费用,禁止私自处置羊只。后自诉上门清点羊只数量不符,提交录音、报警回执等证据,主张两名被告人私自售卖29只羊,价值49300元,提起刑事自诉,指控二人构成侵占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返还对应羊只。庭审中被告人辩称羊只因极端天气病死、不存在私自售卖行为,剩余小羊同意返还,另一被告人未参与饲养管理。双方对羊只繁殖数量、死亡数量、录音证明效力、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行为存在巨大争议。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主被告人辩护人参与庭审,针对侵占罪构成要件全面辩护。首先区分合同标的原始羊只与无明确证据佐证的繁殖羊羔,指出自诉人无完整证据证明繁殖羊只数量;提交死羊照片、现场录像、证人证言,证实羊只因天气等原因自然损耗;质证录音证据存在截取、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被告人私自售羊;重点论证被告人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未实施拒不返还侵占行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刑事自诉定罪标准,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自诉人仅凭录音无法证实被告人存在私自售卖、非法占有财物行为,侵占羊只数量、价值均无充分证据佐证,案件证据不足,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无罪。

律师核心价值

紧扣侵占罪定罪证据标准,提交饲养损耗完整证据,驳斥全部自诉指控,成功争取当事人无罪判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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