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刑事二审:涉案总获利381万元,阜新刘莹律师担任上诉人辩护人,二审大幅降刑、降低罚金
案情简介
多名人员合伙经营两处电玩场所,购置21台具备上分、退分兑换变现功能赌博游戏机,通过线上充值、积分换礼品转现模式组织赌博,两处场地分别获利XXX元、XXX元,合计XXX元。全案人员均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存在自首、坦白情节。一审法院认定全部人员不分主从,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五年以上量刑区间,判处当事人六年三个月、罚金四十万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未参与分红、不属于主犯、量刑及罚金过重、法律适用存在异议等多项上诉理由。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担任涉案上诉人辩护人,全面梳理全案分工、出资、分红、退赃、归案情节等卷宗证据。结合共犯划分法律规定,论证当事人仅负责场地租赁、日常结算,并非出资、策划核心主犯,应认定为从犯;同时结合多数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修法前的事实,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完整提交全部退赃、坦白证据,主张一审判刑、罚金标准过高,请求二审改判减轻刑罚、下调罚金数额。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核心意见,区分全案主从犯,认定当事人属于从犯,综合跨法犯罪、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如实坦白情节予以大幅从轻改判,刑期由六年三个月降至五年,罚金由四十万元下调至二十万元,成功实现减刑降罚金的辩护目标。
律师核心价值
厘清共犯地位认定,争取从犯从轻情节,二审大幅缩减刑期、降低罚金,有效减轻当事人刑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