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涉案违约金10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出租企业,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违约赔偿判决
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五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00000元,承租方提前退租需承担100000元违约金。承租方仅使用一年便单方搬离,并私自搬走房屋全部附属设施,出租方发现物品丢失后报警。承租方上诉主张双方已清点物品、出租方默示同意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金。一审结合失火、疫情等客观情形,酌情下调违约金至30000元,判令返还全部附属设施、解除合同,同时出租方退还10000元押金。承租方不服一审违约金判项提起上诉,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代理出租企业出庭答辩,提交报警笔录、租赁合同、物品清点清单等全套证据。指出双方仅清点物品未达成解约合意,承租方私自搬运财物、另行选址经营足以证实单方违约;对方所称房屋瑕疵、疫情免责无证据支撑,一审综合案情酌情调低至30000元违约金裁判尺度合理,对方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全部判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承租方提前解约构成违约,一审判付30000元违约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上诉方自行承担,出租方返还财物、获取违约赔偿的诉求全部得到司法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举证证明承租方单方违约,驳斥其默示解约抗辩,二审维持30000元违约金及返还设施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