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某年6月,被告人俞X明知同案人邓某要利用银行账户进行犯罪资金周转,仍出租自己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累计接收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中一账户接收郭X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人民币50000元后转出。同期,俞X介绍余某向邓某提供两个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人民币140000元,两个账户累计接收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吴X、沈X、胡X转入资金人民币105000元后转出。俞X获利人民币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俞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名下账户、介绍他人提供账户帮助犯罪资金转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俞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
俞X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①俞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②系从犯;③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低;④身体状况特殊,适用缓刑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俞X在其住所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主动投案要件。辩护人所提自首情节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俞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电信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俞X提供本人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155000元,获利9000元。俞X此前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系有前科人员。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主张俞X主动到案,但法院查明其系在住所被抓获,不符合自首的主动投案要件,故未予采纳。
王伟刚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王伟刚律师担任被告人俞X的辩护人。俞X系有前科人员(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十五年),该情节通常会对量刑产生不利影响。辩护人在此不利背景下,围绕量刑情节开展了精准有效的辩护工作:
一是从犯地位认定——辩护人提出俞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予以采纳,为缓刑适用奠定了基础;
二是认罪认罚与退赃——辩护人指导俞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推动其在判决前主动全额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充分展现了悔罪诚意;
三是缓刑论证——辩护人结合俞X身体状况特殊等情节,从人道主义角度论证适用缓刑的正当性,最终说服法院在俞X有前科的情况下仍适用缓刑。
辩护效果:在俞X具有挪用公款罪前科的不利条件下,辩护人通过从犯认定、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维度量刑辩护,成功为俞X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使其免于收监服刑,能够在社区接受矫正。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协商阶段的专业价值——即便当事人有前科劣迹,通过精准的量刑情节挖掘与有效的认罪认罚协商,仍可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