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某年6月至某年底,被告人杨X受蒋X(已死亡)邀约出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机械开采的方式,共同在蒋X租用的某村集体土地上采挖建筑材料用硅藻土并对外销售获利,并安排被告人普X负责工地后勤维持工地机械运转、被告人曹X负责现场指挥管控采挖矿土质量。期间,当地国土所曾多次查处并扣留机械、运输车辆,杨X等人采用借用发货单方式逃避卡点查缉,并在明知违法开采的情况下继续开采。经鉴定,采区采出建筑材料用硅藻土106215.54吨,价值人民币XXX.42元。
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
杨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①盗采地在其采挖之前已有他人采挖过;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③其法律意识淡薄,听信蒋X谎言,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①本案最大利益获得者系已故的蒋X,杨X仅对所购买的白泥进行管理,不参与利润分配;②在杨X等人开挖前已有他人开挖过,数量认定应扣除;③蒋X应为主犯,杨X应为从犯;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真诚,具有自首情节;⑤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为犯罪提供了机会;⑥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X、曹X、普X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杨X出资并安排他人负责工地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普X、曹X系从犯。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曹X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杨X的辩解及辩护人意见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量大的非法采矿案件。杨X等人无证开采硅藻土达10万余吨,价值244万余元,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杨X出资并安排他人分工负责,系主犯;曹X、普X受安排参与,系从犯。三人均系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①采挖前是否有他人已采挖部分,数量认定是否准确;②杨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③缓刑是否适用。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杨X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六个月,但未采纳缓刑建议。
王伟刚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王伟刚律师担任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杨X非法采矿价值达244万余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50万元),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在较为不利的案件局面下,围绕量刑从宽开展了多维度辩护工作:
一是自首情节的精准辩护——辩护人准确提出杨X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杨X减轻处罚(降至三年以下),为主犯减轻量刑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二是从犯地位的积极论证——辩护人提出已故的蒋X应为本案主犯、杨X仅系从犯的主张,虽法院最终认定杨X系主犯,但辩护人的论证促使法庭对杨X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进行了审慎考量,并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注意;
三是认罪认罚的规范适用——辩护人指导杨X规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法院予以采纳;
四是数量争议的精细挖掘——辩护人提出在杨X等人采挖前已有他人采挖的历史事实,对鉴定意见认定全部数量由杨X等人承担提出合理质疑,虽法院未单独就此核减数量,但在量刑时予以了综合考虑;
五是初犯偶犯与外部因素——辩护人提出杨X无犯罪前科、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进一步强化了从轻处罚的请求基础。
辩护效果:杨X非法采矿价值244万余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50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辩护人精准的自首辩护——成功推动杨X减轻处罚(法定刑降档至三年以下),结合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杨X最终获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法定刑幅度内实现了较大程度的从宽处理。虽然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刑期已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法定刑有显著减轻。
本案充分体现了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辩护的特点:当犯罪事实较为清晰、无罪辩护空间有限时,精准的量刑辩护——特别是自首情节的争取和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路径。辩护律师在量刑情节挖掘和认罪认罚协商中的专业判断,直接影响着最终的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