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某年至某年间,被告人李X利用担任某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租用或租种村小组土地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38.93万元。具体包括:为某公司租赁土地提供帮助,收受6万元;为余X租种土地提供帮助,收受2万元;为张X等人租种土地提供帮助,收受14.31万元;为张X、丁X续租土地提供帮助,分别以免除债务5万元和现金1.62万元的方式收受好处;为李X租种土地提供帮助,收受5万元(后已退还);为李X租种山地提供帮助,收受5万元。
强迫交易罪:某年6月间,李X为牟取私利,利用村小组长的身份和地位,迫使租户李X某放弃继续租种土地,并以7万元的价格将李X某投资建设价值18万余元的大棚设施进行低价折抵,后将该大棚地高价转租牟利。
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
李X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异议,对强迫交易罪有异议,辩称:①李X某未提出续租申请,未强迫其放弃租种;②大棚设施价格认定有误,只有棚杆可以使用,实际价值仅4万余元。
辩护人提出: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李X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应从轻从宽处理;②强迫交易罪中,价格认定应扣除属于村委会的简易房及水塘道路面积,大棚附着物残值及棚杆实际价值仅4万余元,李X以7万元接手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李X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价格认定程序、依据及方法符合规定,鉴定结论科学合理,应予采信。辩方关于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及价值仅为4万余元的辩解,仅有李X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李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从轻处罚。一人犯两罪,数罪并罚。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基层村组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李X在担任村小组组长期间,多次为他人租赁土地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同时利用身份优势强迫租户低价转让大棚设施后高价转租牟利。案件涉及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的交叉,社会关注度较高。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集中于强迫交易罪是否成立,以及涉案大棚设施的价值认定问题。辩护人主张李X以7万元接手仅值4万余元的大棚棚杆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但法院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大棚及简易房价值18万余元)及在案言词证据,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王伟刚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王伟刚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李X面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两项指控,涉案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涉及多起受贿事实和一起强迫交易事实。辩护人在如此复杂的案件局面下,开展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精细化辩护工作:
一是自首情节的精准辩护——辩护人准确提出李X经杨林镇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为李X在受贿罪中获得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是全额退赃的有效落实——辩护人推动李X在案件办理期间主动全额退赃38.93万元,这一积极悔罪表现为量刑从轻提供了重要依据,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以此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是强迫交易罪的核心辩护——辩护人对强迫交易罪提出无罪辩护思路,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其一,主张李X某未提出续租申请,李X未强迫其退出经营;其二,对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应扣除属于村委会的简易房及水塘道路面积,大棚实际残值仅为4万余元,李X以7万元接手不构成“低价折抵”。辩护人对价格认定结论的挑战,促使法庭对鉴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实质审查,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但辩护人的质疑有效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四是数罪并罚中的合并量刑辩护——辩护人在两项罪名均成立的情况下,围绕合并执行的刑期进行综合辩护,最终李X在受贿金额38.93万元(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强迫交易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下,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处于两罪法定刑幅度内的合理区间。
辩护效果:李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8.93万元(接近“数额较大”的上限),强迫交易罪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通过辩护人的精准辩护:在受贿罪中,成功认定自首+全额退赃,李X获刑一年三个月;在强迫交易罪中,虽无罪辩护未获支持,但通过辩护人对价格认定的质证和程序异议,李X仅获刑一年(强迫交易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属于较低刑期)。两罪合并执行为二年,相较于两罪可能面临的更高刑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量刑结果。
本案充分展示了村组干部职务犯罪辩护的复杂性:既要在职务犯罪中精准把握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又要在经济犯罪中对价格认定、评估鉴定等专业证据进行深入质证,同时对两罪数罪并罚的综合量刑进行系统把控。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量刑协商等多维度的专业能力,是影响案件结果的核心变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