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诉请赔偿1.4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肇事方,二审驳回货站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肇事方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车辆,与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站系货运车辆租赁使用方,起诉肇事方,主张事故后租车、倒货、往返寻车交通、柴油报废等各项损失合计13979元。一审以货站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请,货站不服提起二审,补充多份书面说明、票据、经营材料,主张各项损失真实存在,要求改判赔付全部款项。肇事方委托刘莹律师应诉抗辩。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肇事方二审代理人,从主体资格、证据效力、损失逻辑三层抗辩:一是依据合同相对性,货站仅为车辆承租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权利人是车主,货站并非适格原告;二是对方提交发票时隔事故近两年,各类证人书面说明无负责人签字,证据形式不合法,无法印证损失系本次事故直接产生;三是肇事方已向车主赔付车辆停运、维修相关费用,若再向货站赔付构成重复赔偿,对方存在恶意诉讼嫌疑,请求法院维持一审驳回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抗辩观点,认定货站提交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损失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的结果,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8元由货站自行承担,肇事方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律师核心价值
从原告主体、证据瑕疵、重复赔偿多角度抗辩,二审驳回货站全部经济损失索赔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