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货款1.8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供货方,法院全额支持货款及加计30%逾期违约金
案情简介
买方分多笔向卖方赊购瓷砖、水泥等装修材料,累计总货款18530元,出具11份欠据,约定2014年年底前结清款项。后续买方仅偿还500元,剩余18030元长期拖欠。卖方诉至法院,主张偿还剩余货款,并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庭审中买方代理人认可欠款本金,但以无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承担逾期违约金,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买方本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仅委托亲属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供货方代理人出庭,当庭提交全部11份原始欠据作为完整债权凭证,清晰完整还原货物交付、对账、欠款形成全过程。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明确即便双方未书面约定逾期违约金,卖方仍有权主张按LPR加计30%计算逾期损失;准确界定付款期限为2014年年末,确定违约金起算时点,完整论证本金与逾期违约金两项诉求均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成全部举证与法庭说理。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1803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加计30%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8元全部由买方承担,货款及法定逾期违约金两项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提交全套欠据固定18030元债权,援引买卖司法解释,全额支持货款与上浮30%逾期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