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某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X隐瞒向租车行租车出售的真相,编造可以低价出售并过户的事由,骗取22名被害人交付的购车款XXX元,立案前已退还29000元。
同年12月,李X隐瞒租车出售的真相,将从租车行租赁的一辆宝马牌轿车低价售出,致车辆下落不明,经鉴定该车价值178000元。
同年7月至次年2月期间,李X编造可以低价售车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吴X交付的订车款282000元。
同年8月,李X编造合作买卖119辆车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吴X交付的购车款330000元,立案前已退还30000元。
同年5月至7月期间,李X编造出售两处房产的事由,骗取被害人晋某交付的购房款440000元,立案前已退还75000元。
同年10月,李X伪造不动产权证书、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编造出售某处房产的事由,骗取被害人浦X交付的购房款300000元。
同年3月至5月期间,李X提供车辆信息,在网上找人伪造三本行驶证,并以每本250元至280元不等价格购买。
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
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羁押期间个人奖状以证明表现良好。
辩护人提出:①诈骗罪中具有自首情节;②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③涉案车辆已追回,客观上未造成损失;④全案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减轻处罚,判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诈骗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亦具有自首情节;全案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多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法院认为,已追回车辆不在指控范围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系多次诈骗而非偶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辩护人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
处理结果: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二千元。
刑期自某年2月9日起至某年2月8日止。扣押在案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528万余元。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车卖车+虚构售房”连环诈骗案件,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20余名被害人购车款、购房款等共计528万余元,同时伪造、买卖三本机动车行驶证。李X虽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但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众多、多次诈骗,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自首与认罪认罚能否实现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涉案车辆追回能否作为从轻情节,以及李X是否构成“初犯、偶犯”。法院最终认定李X虽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但因其系多次诈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从宽幅度有限,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
王伟刚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王伟刚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李X诈骗金额达528万余元、被害人20余人、触犯两个罪名,涉案情节严重,法定刑期在十年以上。辩护人在如此严峻的案件局面下,围绕以下核心方向开展工作:
一是自首情节的精准辩护——辩护人准确提出李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诈骗罪中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予以采纳,同时推动法庭认定其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亦具有自首情节,为两罪均获得自首从宽奠定了基础;
二是认罪认罚的规范适用——辩护人指导李X在审查起诉阶段规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程序合法有效,获得两罪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
三是羁押表现证据的提交——辩护人敏锐发现并提交李X在羁押期间获得个人奖状的证据,该证据虽不属法定从轻情节,但有效向法庭展示了李X的悔罪态度与羁押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注意”,对最终刑期产生了积极影响;
四是退赔损失的沟通协调——辩护人积极推动李X表达退赔意愿,虽因李X财产状况有限未能实际完成全部退赔,但该表态为量刑协商提供了有利基础。
辩护效果:李X诈骗金额528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的标准,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十一年七个月至十三年七个月,辩护人提出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主张虽未被采纳,但通过自首、认罪认罚等多维度量刑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李X有期徒刑十三年,处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的下限位置,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刑期较总和刑期减少了六个月。
本案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专业价值:即便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高企,通过精准的自首认定、规范的认罪认罚程序、羁押表现证据的提交等多维度工作,仍可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相对有利的量刑结果。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和证据挖掘方面的专业判断,是影响量刑结果的关键变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