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货款6110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供货方,法院全额支持货款及法定逾期违约金
案情简介
买方分三次向供货方赊购瓷砖,分别出具三份欠据,合计货款6110元。其中5000元欠款约定2017年5月30日付清,剩余两笔共计1110元未写明还款期限,全部单据均未约定逾期利息。到期后买方长期拖欠货款,经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供货方诉至法院,主张偿还本金611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违约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买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供货方代理人出庭,当庭提交三份原始欠据作为完整债权凭证,清晰还原瓷砖交付、对账、欠款事实。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即便双方无书面逾期利息约定,卖方仍有权主张法定逾期损失;统一以2017年6月1日作为全部款项逾期起算节点,依据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违约金,完整陈述本金与逾期损失对应的事实、法律依据,完成全部举证与法庭说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全部支持本金诉求,确定按年利率5.65%(基准4.35%上浮30%)自2017年6月1日起计收逾期违约金,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及对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全部由买方承担,货款与法定逾期违约金两项诉求均得到司法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凭三份欠据固定6110元债权,援引买卖司法解释,法院支持本金及上浮30%标准的逾期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