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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涉案劳务费2.8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务工人员,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全额付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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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阜新刘莹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案件(占比约45%),此外,在刑事案件领域,承办案件达100余件,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比约80%),且多次为企业进行风险控制讲座,是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案件详情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涉案劳务费2.8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务工人员,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全额付款判决

案情简介

务工人员受邀约参与荒山植树工程,约定单棵人工费0.5元,累计栽种70000棵,核算总劳务费用35000元,已预付6500元,尚欠28500元未结清。造林补贴56000元下发后由两名上诉人、另一实际承包人分割领取。一审判令两名上诉人及实际承包人共同给付28500元劳务费,两名上诉人不服上诉,分别主张仅介绍用工、未参与合伙分款、不应承担付款义务,要求改判由实际承包人独自承担全部欠款。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代理务工人员出庭应诉,整合带工人员出具的造林数量证明、补贴款项分配记录、各方庭审陈述等全套证据。结合各方自述,证实邀约人无法证实仅为介绍人,结合关联案件陈述可认定合伙关系;领款人实际分割造林补贴、现场带队组织施工,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劳务费清偿责任,二人若存在内部委托关系可另行追偿,上诉理由无事实支撑,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两名上诉人均需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两名上诉人分摊,务工人员索要28500元劳务费的诉求全部胜诉。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造林凭证与款项分配证据,认定多方共同付款责任,二审驳回上诉,足额保住28500元劳务费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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