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涉案劳务费2.8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务工人员,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全额付款判决
案情简介
务工人员受邀约参与荒山植树工程,约定单棵人工费0.5元,累计栽种70000棵,核算总劳务费用35000元,已预付6500元,尚欠28500元未结清。造林补贴56000元下发后由两名上诉人、另一实际承包人分割领取。一审判令两名上诉人及实际承包人共同给付28500元劳务费,两名上诉人不服上诉,分别主张仅介绍用工、未参与合伙分款、不应承担付款义务,要求改判由实际承包人独自承担全部欠款。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代理务工人员出庭应诉,整合带工人员出具的造林数量证明、补贴款项分配记录、各方庭审陈述等全套证据。结合各方自述,证实邀约人无法证实仅为介绍人,结合关联案件陈述可认定合伙关系;领款人实际分割造林补贴、现场带队组织施工,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劳务费清偿责任,二人若存在内部委托关系可另行追偿,上诉理由无事实支撑,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两名上诉人均需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两名上诉人分摊,务工人员索要28500元劳务费的诉求全部胜诉。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造林凭证与款项分配证据,认定多方共同付款责任,二审驳回上诉,足额保住28500元劳务费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