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涉案本金8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出借人,二审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全额还本付息判决
案情简介
建筑企业项目部经理指派核算人员向实际施工人借取现金80000元,出具书面借条,标注为项目部借款,有核算人签字、经理名章。事后建筑企业拒不还款,主张该笔款项是代他人结算的劳务倒账款,不属于借款,项目经理无对外借款权限、借条无公章不应由公司担责,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法律适用异议。一审判决建筑企业承担80000元本金及起诉之日起LPR标准逾期利息,企业不服提起二审上诉。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代理出借人应诉答辩,当庭提交完整借条原件,明确借条文字清晰载明项目部借款,经理、核算人员均属企业在岗工作人员,对外借款构成职务行为。对方提交的劳务对账材料无出借人签字确认,关键证人未出庭,证言不能采信;无约定还款期限债权可随时主张,不存在时效过期问题,对方全部抗辩均无有效证据支撑,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全部判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80000元借贷事实成立,项目部人员借款属于企业职务行为,企业各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出借人索要本金及逾期利息诉求全部胜诉。
律师核心价值
以借条固定借贷事实,驳斥劳务费混淆、无权代理等抗辩,二审驳回企业上诉,全额保住8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