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法院、判决时间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12月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某建设施工企业承接地产项目园区大门品质提升工程,包含主体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多份现场增项签证,全部工程均完成施工、验收并经甲方成本部门逐项确认结算价款。地产项目公司仅支付少量工程款,长期拖欠剩余款项。案涉发包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仅有一家母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施工企业委托李丹丹律师起诉,诉求付清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并要求唯一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核心争议
1. 甲方抗辩工程未整体竣工、存在未施工项目、隐瞒负签证,能否扣减工程款、启动造价鉴定;
2. 多份现场签证、补充协议对应的增项工程量、结算金额是否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3. 质保金支付节点、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如何依据验收、结算文件认定;
4. 全资母公司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子公司,是否应当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结果
前后对比
诉讼前甲方以未完成最终集团审计、存在未完工绿化、签证虚高为由拒付尾款,拒绝对账,且其母公司主张双方财务独立、无需担责。李丹丹律师完整整理全套施工、验收、签证结算证据,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
1. 认定案涉主合同、补充协议及全部现场签证合法有效,核算工程总造价;
2. 扣除已付款项后,判令项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99万余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3. 唯一股东无法举证财产相互独立,判决对全部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律师价值
1. 搭建完整施工结算证据链,彻底推翻甲方扣减、鉴定抗辩
系统归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全套工程指令单、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完工验收单、甲方成本部盖章审核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银行收款流水、增值税发票,每份增项均有甲方多部门签字确认。针对对方 “未施工、隐瞒负签证、需司法鉴定” 答辩,当庭出示完整验收签字文件与负签证原始单据,证明绿化已验收、扣款签证已计入核算,法院驳回对方造价鉴定申请,直接按双方确认金额定案。
2. 区分合同款、补充协议、现场增项三类价款,精准拆分付款节点与质保金
梳理三部分工程款付款条件:主体合同、补充协议、零散现场增项的验收确认时间,区分 95% 应付结算款与 5% 未到期质保金,逐项核算到期应付本金,同时依据首次竣工验收日期主张对应逾期利息,兼顾合同付款约定与实际完工事实,利息诉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3. 精准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混同规则,追加股东连带清偿
抓住发包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关键要点,庭审释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唯一股东需举证母子公司财务、人员、业务完全独立,否则应对子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被告股东全程未提交任何财务独立证据,法院采纳代理观点,判令母公司一并承担付款义务,彻底解决执行财产不足风险。
4. 合理回应发票附随义务抗辩,明确不能拒付工程款
针对甲方以未开具全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清晰区分支付工程款为主合同主义务、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甲方不能以此拒付到期工程尾款;同时在判决中明确原告后续仍需按规定补齐剩余发票,平衡双方合同权利义务,观点被法庭完整采信。
5. 同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锁定被告财产保障回款
立案阶段同步提交保全申请,冻结两家被告企业名下账户资产,防止诉讼期间转移资金;最终判决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坚实财产基础。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园区改造、景观绿化、零星维修类建设工程拖欠尾款;
2. 仅有甲方内部签字签证、无统一竣工结算报告的工程欠款;
3. 发包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追加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甲方以未审计、未完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5. 多批次增项、多份现场签证需要统一核算工程总价款。
六、法律服务指引
各类建筑工程、景观改造、零星施工欠款纠纷均可预约李丹丹律师。律师擅长梳理施工合同、签证、验收、对账全套书证,精准区分到期工程款与未到期质保金,熟练运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加股东偿债,同步办理财产保全,最大程度一次性追回工程本金与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