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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维持驳回上诉-涉赔35053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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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律师提交微信证据证对方知情,助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上诉人(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及身份证号隐去)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于2019年6月17日经交警部门调解,与死者三位家属(分别为女1968年出生、女1999年出生、男1932年出生,住所地及身份证号隐去)及某财产保险分公司达成《民事赔偿调解书》,约定三位家属保证是死者仅有的法定继承人,否则因此产生任何赔偿问题和造成上诉人等损失由其承担;上诉人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952210.8元并已支付。2019年11月,案外人(死者的非婚生子女两人)起诉上诉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判决上诉人赔偿案外人347277元及案件受理费3254.58元,该判决生效。上诉人于2020年4月8日实际支付案外人350531.58元。上诉人认为三位家属隐瞒继承人事实违反调解书承诺,起诉要求该三位家属赔偿损失350531.5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自起诉日计),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上诉。

【办案经过】
上诉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诉,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法院认为,调解书条款因另案判决认定上诉人需赔案外人而无效,且调解时已有计算案外人损失未列入,故被上诉人无违约,驳回诉求。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配偶曾全权代理赔偿事宜,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13日被上诉人之一与上诉人配偶对话提及案外人代理人及DNA资料处理;上诉人亦确认签订调解书时案外人代理人在场并主张过损失。法院认定:调解书约定“赔偿和损失范围”是否含案外人生活费不明确;上诉人在签订时对可能存在其他继承人系明知;生效判决已明确调解书不包括案外人生活费,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实赔超出依法应赔金额;向上诉人赔付系其法定责任,非被上诉人行为所致。据此,二审认为上诉人的违约赔偿主张理据不足。

【案件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7.9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案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继承人保证条款的范围界定,若赔偿权利人已明示其他继承人存在且赔偿义务人知情,则保证条款不触发违约赔偿,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及法定赔偿义务驳回了上诉人的索赔,维护了调解书的合理履行秩序。



  • 2022-09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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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于某大型电信运营商工作,2021年至今,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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