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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偿还10万元及利息-按LPR四倍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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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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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举证借条转账,助原告获10万借款本息支持。

案件详情

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及身份证号隐去)与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及身份证号隐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原告诉称,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借款,双方于2019年10月1日确认借款10万元未还。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诉求为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4000元),并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追收款产生的经济损失(律师费)18000元。背景事实:2019年3月至4月,原告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向被告合计支付119500元;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签订《合伙协议》,拟经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后登记为自然人独资,于2020年10月30日注销),原告约定出资10万元但未实际参与经营。2019年10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1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5厘,若到期未还须承担追收款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原告确认除借条10万元外其余19500元已归还。被告在原审中抗辩双方为合伙关系、涉案款系出资款、借贷未实际发生。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请求判付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办案经过】
法院重新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举证《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汇款单、手续费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至4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19500元;三方签合伙协议经营某公司,原告未参与出资经营及注销过程;2019年10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系对前期转账中10万元确定为借款,双方由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合伙协议虽签但原告未实质参与,借条体现真实意思,将部分转账转化为借款合法有效。关于利息,约定月息5厘,但原告主张暂计4000元,法院结合诉求认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为4000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借条未明确指向律师费,故驳回18000元经济损失诉请。被告原审辩称合伙、未实际出借,法院依据转账与借条认定借贷成立。

【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为4000元;之后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予以退回,被告补缴)。本案通过发回重审厘清合伙出资与借贷的转化关系,依法支持本金10万元及合法利息,明确未明确约定的律师费不予负担,有效维护了出借人合法权益。


  • 2022-12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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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于某大型电信运营商工作,2021年至今,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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