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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判决支付工伤赔偿67849.8元-十级伤残基数为6672.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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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被告合法驳回劳动者其他诉求,赔付67849.8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诉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隐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于2008年1月17日入职被告处负责砂芯工作,2024年3月11日在车间进行木板加工作业时碰伤头部及背部,经诊断为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顶骨骨折、左额颞部头皮撕脱伤、背部擦伤。后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属工伤,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等级为拾级,并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5月11日(共62天)。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诉请:1.确认2008年1月17日至2024年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次日即2024年5月12日解除;2.支付十级工伤待遇合计81703.12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19020.74元(按广东省XX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60%=6672.6元,除以21.75天×62天)、伙食费500元(住院10天×50元/天)、医疗费8501.5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08.2元(6672.6元/月×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72.6元(6672.6元/月×1个月)。被告辩称:原告于2023年4月22日满60岁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转为劳务关系,确认此前工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工伤待遇应按实际不足4000元/月计,医疗费中7677.78元已付应扣,伙食费已安排护工及餐食不应重复主张。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法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举证劳动合同书、个人参保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病历、医疗收费票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网上立案记录等;被告举证微信支付凭证及聊天记录。法院查明: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至2019年),原告工伤后被告直接支付住院费7677.78元及护工伙食费。台山市劳动仲裁委以原告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通过诉讼服务网立案。法院认为:原告2023年4月23日起年满60周岁,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主张确认2008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22日劳动关系应在终止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现超时效不予支持;2023年4月23日后不成立劳动关系。双方未能举证工资数额,参照规定以2023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的60%即6672.6元为基数。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08.2元(7个月)、医疗费扣减已付后823.8元、鉴定检查费300元、住院伙食费因被告已付且原告同意扣减故不支持、停工留薪期按2个月计13345.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72.6元,合计67849.8元。

【案件结果】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67849.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负担0.85元、被告负担4.15元。本案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终止及仲裁时效规则,虽驳回劳动关系确认诉求,但依法参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标准,保障了未参保工伤职工十级伤残对应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等法定待遇,妥善处理了超龄务工者工伤赔偿争议。



  • 2025-08-01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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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于某大型电信运营商工作,2021年至今,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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