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诉被告(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隐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于2005年入职被告处,岗位为鼓U线和拔叉U线,工资为计件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建立社会保险关系,2025年上半年被告补缴了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原告最后上班及离职时间均为2025年9月3日。此前,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4年3月6日作出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在2008年7月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本次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36673.50元及2005年5月至2025年8月每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30900元,仲裁委于2026年2月4日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原告遂起诉,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05年6月至2025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到庭,被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姓名隐去)。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生效裁决已确认2008年7月至2024年1月15日关系,原告诉请2005年6月至该期间属重复诉讼予以驳回;2024年1月15日至2025年9月3日未经仲裁前置不予处理。关于高温津贴,原告2025年12月1日申请仲裁,依法用人单位工资台账保存2年,原告应对2023年12月前未付津贴举证,证据不足担不利后果;2024年6月至10月工资表有原告签名且显示高温津贴300元以上,不支持;2025年6月至8月被告举证已支付289.79元、317.39元、303.69元,不低于法定300元/月标准,亦不支持。关于经济赔偿金,原告邮寄被迫离职书属主动解除,其理由:欠高温津贴(不成立且非法定补偿情形);未足额缴社保(生效裁决未确认2008年7月前关系,且被告已补缴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社保);工时调整致收入减(计件制下被告调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合法)。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
【案件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明晰了劳动仲裁既判力与前置程序要求,用人单位通过提交工资表、社保补缴记录等证实已支付法定高温津贴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成功抗辩劳动者主张的136673.50元经济赔偿金及30900元高温补贴诉求,保障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