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0日至10月27日,被告人赵X(化名,女)与王某、陈某、李某、孙某、刘X五人经事前预谋,先后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三处场所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赌场以5元面值人民币作为筹码,按200元/张标准兑换赌资,并按每四小时1800元至3600元收取“水费”。经核算,赌场共兑换赌资432200元,抽头渔利105138元,六人约定利润平分。2024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筹码346张(折合69200元),六名被告人全部归案。
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赵X有期徒刑二年。赵X家属委托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俊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赵X,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核实微信转账记录、筹码兑换账目、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庭审中,周俊律师提出核心辩护策略:
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
赵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赵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悔罪态度诚恳;
赵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周俊律师还就案涉抽头渔利中应否扣减各被告人上场打牌的水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等细节问题,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X等六名被告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六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决赵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523元。
法院全数采纳了周俊律师关于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量刑锁定在公诉机关建议的二年幅度内;但因六人利润平分、所起作用相当,且赵X在审结前未实际退赃并预缴罚金,辩护人提出的“作用较小”及适用缓刑的意见未获采纳。一审宣判后,周俊律师已依法向被告人释X上诉权利及利弊,一审辩护委托事项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