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肖XX邀约被告人王XX及马XX等人寻找嫖客。由肖XX联系卖淫人员,在宜昌市先后介绍易XX(女,时年17周岁)、甘XX(女,时年19周岁)进行卖淫活动共计10次,嫖资共计2.7万余元。其中,肖XX获利五千余元,王XX获利四千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包括:2025年5月28日,王XX联系嫖客胡X己,约定三千元一次,由肖XX安排易X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酒店某房间进行卖淫;5月30日,肖XX联系嫖客熊XX、胡X辛,分别安排易XX在某酒店房间卖淫,收取两千余元至两千五百元不等;7月22日至28日期间,马XX、刘XX等人通过微信或QQ联系胡X己、王X癸、秦XX、高XX、万XX、蒋XX、彭XX等嫖客,由肖XX安排甘XX在某市多个酒店房间进行卖淫,每次收取两千元至五千元不等。案发后,肖XX、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扣押了作案用手机若干。审理期间,肖XX退缴违法所得五千余元并预缴罚金1.5万元,王XX退缴违法所得四千余元并预缴罚金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肖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从宽处罚幅度。公诉机关指控肖XX、王XX介绍他人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周俊提出,肖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因家庭经济压力大误入歧途,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在量刑建议基础上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XX、王XX介绍他人卖淫,均构成介绍卖淫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作为,地位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肖XX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肖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王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肖XX违法所得五千余元、王XX违法所得四千余元,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若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