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间,被告人孙X(化名,男)作为某生态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赵X(化名)商议后,将受托处置的工业污泥、废渣倾倒在赵X承包经营的堰塘内,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经查,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于多家食品、制药企业,属于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行为造成重金属(汞、砷等)扩散进入周边土壤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72.8万元。孙X实际非法获利57.425万元。案发后,孙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孙X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孙X家属委托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俊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深入梳理环境污染类案件的专业证据(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环保部门函件、专家评估意见等),并与被告人充分沟通确定罪轻辩护策略。
庭审中,周俊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孙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孙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宽处理;
案发后孙X及其家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污染区域进行无害化清理,使受污染土壤中砷、汞浓度在修复后均未超过环境基线水平,有效降低了损害后果,具有积极修复环境的酌定从轻情节;
孙X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作为民营企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从宽处理的导向。
周俊律师还就非法获利金额的计算方式、缓刑适用条件等细节问题,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词,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
案件结果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孙X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孙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积极修复环境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孙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没收非法获利57.425万元上缴国库。
周俊律师提出的各项从宽辩护意见获法院全面采纳,被告人成功适用缓刑,免受实刑羁押,圆满实现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