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原告:曾XX,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邓某某。
- 基础事实2007 年曾XX与郎某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由郎某某包工包料承建房屋,房屋完工后郎某某与邓某某长期占用三楼居住。2017 年曾XX独自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自身。
- 原告诉请主张其系房屋所有权人,郎某某无合法依据占用三楼,诉请判令郎某某腾空返还三楼、按 6.1 元 /㎡/ 月标准支付 2009 年 2 月 1 日起至腾退之日租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被告答辩(王林律师代理意见)双方系合作建房关系,三楼由被告与第三人出资建设,属合法占有;原告仅凭产权证不能否定合作建房事实;原告主张租金已超诉讼时效;无租赁合意,不应支付租金,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 第三人陈述其出资参与建房,原告私自办证侵害自身权益,要求完善产权手续。
办案经过
- 立案开庭:法院 2025 年 7 月 10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被告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依被告申请追加邓某某为第三人;原告申请房屋租金司法鉴定,案件两次中止审理。
- 举证质证:原告提交不动产权证、施工合同、催款函等;被告提交水电开户缴费记录、出资相关凭证等,王林律师逐一质证,否定原告证据证明目的,并举证证实被告长期合法居住、双方存在建房合作基础。
- 事实核查:法院核对建房、居住、办证、水电开户、租金评估等全部证据,结合双方陈述认定被告入住房屋经原告许可。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驳回曾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500 元、鉴定费 4000 元,均由原告曾XX自行承担。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理由
- 物权返还请求权以对方无权占有为前提,案涉房屋由被告承建,原告自述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口头约定,被告十余年居住系经原告许可,属于有权占有,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 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租金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无需再评判诉讼时效抗辩。
- 原告仅持有产权证,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属于无权占有,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适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 修正)》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2022 修正)》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举证规则、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