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委托其他律所律师;原审被告:王XX某。王XX、郑XX等人合伙经营砖厂,合伙期间王XX某代王XX出具 49 万元借据,款项实为合伙份额欠款。郑XX起诉要求王XX、王XX某连带偿还 49 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一审法院认定王XX承担还款责任,核算后判令其偿还本金 372216.45 元、利息 619734.47 元。王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林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合伙投资而非借款、另有 30 万元还款未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利息计算标准错误等多项抗辩。
办案经过
- 一审法院受理郑XX民间借贷起诉,核查双方合伙、转账、催款记录,作出一审高额还款判决。
- 王XX委托王林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并组织法庭调查,各方到庭参与诉讼。
- 王林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案外人郑XX之子银行流水,提交转账凭证、合伙纠纷裁判文书等证据,主张 30 万元系偿还案涉款项,同时针对借款性质、诉讼时效、利息计算方式、已还款抵扣顺序逐一发表抗辩意见。
- 法院传唤郑XX之子制作询问笔录,核对款项往来事实,采信王林律师提交的还款证据,重新核算全部还款抵扣本金、利息。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变更一审判决:王XX仅需偿还借款本金 1768.69 元、利息 2944.83 元,合计 4713.52 元;
- 驳回郑XX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 未按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绝大部分由郑XX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二、裁判理由
- 案涉借据系双方对合伙欠款结算形成,王XX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王林律师提交的 30 万元还款证据二审予以采信,全部已付款项按先息后本规则重新抵扣;
- 双方约定年利率 18.36% 合法有效,2020 年 8 月 20 日后利息按 LPR 四倍上限计算,大幅缩减应付利息;
- 郑XX无法举证案涉 30 万元系其他经济往来,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原一审核算金额大幅调整。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新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