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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车位抵扣违约金后拒不配合过户,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解除协议并获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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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强律师 在线
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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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抓住 “履行期限未届满”“权利受损时间” 两大关键,成功逆转时效抗辩。原告遗失协议原件的不利处境下,援引被告另案陈述与小区普遍现象转移举证责任;精准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以 “事实上不能履行” 解除合同,原告除退回 5 万元车位款外,另获 7.9 万元违约金,为同小区业主提供可复制维权路径。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A与被告天津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某区某镇某地某房屋,购房款820855元。因被告逾期交房,双方于X年某月某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147819.12元,其中68819.12元由被告按年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其余79000元作为原告购买车位时的部分款项,其余车位款由原告在签署车位使用协议时自行缴纳。

后原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B,成交价850000元,含车位款50000元,房屋于X年某月某日登记在B之妻D名下。B因持《协议书》复印件无法办理车位使用权换签手续,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退还车位款50000元。法院于X年某月某日作出判决,判令原告返还B车位款50000元,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原告认为,其已无法取得车位所有权,且房屋已出售亦无获取车位之必要,故委托杨君强律师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书》中关于车位抵扣的约定,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9000元。

二、律师代理经过

原告A委托杨君强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杨君强律师全面梳理案情,制定了系统的诉讼策略:

第一,精准突破诉讼时效障碍。 本案《协议书》签订于X年某月某日,距起诉已逾十年,被告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杨君强律师精准指出:该条款的履行期限为“原告购买车位时”,系附期限的约定,履行期尚未届满;且原告直至另案判决(某年某月某日)确认《协议书》复印件无法办理车位使用权换签手续、被判令返还车位款时,方知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法院完全采纳了杨君强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第二,成功破解“协议原件遗失”困局。 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故换签车位无法进行。杨君强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在另案中作为第三人曾述称确实存在以车位抵扣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情形,且涉案小区普遍存在此类问题,被告处亦持有协议原件,提交原件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定被告不能以原告遗失原件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第三,精准界定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被告辩称《协议书》第三条已约定“一次性解决全部责任”,原告不得再主张违约金。杨君强律师精准解读该条款:该约定旨在约束原告不得再依据《协议书》以外的理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不影响原告依据《协议书》本身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法院完全采纳该意见。

第四,以“事实上不能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杨君强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主张被告已无法配合原告办理车位使用权换签手续,且原告已出售房屋无办理换签之必要,协议约定在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应当解除。法院支持了该主张。

三、判决结果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不能以原告遗失《协议书》原件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协议书》第三条不影响原告依据协议本身主张违约金。因被告无法配合办理车位使用权换签手续,且原告亦无办理该手续之必要,协议中关于抵扣车位款的约定事实上已不能履行。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天津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其余79000元作为原告购买车位时的部分款项,其余车位款由原告在签署车位使用协议时自行缴纳”的约定;

二、被告天津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逾期交房违约金79000元。

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被告天津某投资公司负担。

四、律师价值

(一)逆转时效,化不可能为可能。 面对已签订逾十年的协议,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全力抗辩。杨君强律师准确抓住“履行期限未届满”“权利受损时间节点”两个关键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时效抗辩不成立,使案件得以进入实体审理。

(二)攻破举证困局,变劣势为优势。 面对原告遗失协议原件的被动局面,杨君强律师另辟蹊径,通过引用被告在另案中的陈述、涉案小区的普遍现象,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扭转了不利态势。

(三)精准法律适用,实现合同目的。杨君强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以“事实上不能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使原告在被另案判决退还50000元车位款后,成功从开发商处获得79000元违约金赔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以个案推动类案解决。 涉案小区普遍存在开发商以车位抵扣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情形。本案判决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也为同小区其他面临同样困境的业主提供了诉讼参考和维权路径。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您遇到以下情形,杨君强律师可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与开发商签订以车位抵扣违约金的协议后,因无法办理车位手续产生纠纷: 如您与开发商达成以车位抵扣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协议,但在实际办理车位使用权时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完成,开发商拖延推诿不予解决,杨君强律师可帮助您审查协议效力,依法追究开发商责任。

开发商以“协议签订时间过长已超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 如开发商以协议签订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但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您最近才知晓权利受到侵害,杨君强律师可帮助您准确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依法突破时效障碍。

持有协议复印件但原件遗失,对方以此为由拒绝履行: 如您因搬家、保管不善等原因遗失了协议原件,对方以“无原件无法办理”为由拒绝配合,而对方处保存有协议原件或对协议签订事实无异议,杨君强律师可帮助您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破解“无原件”困局。

对方以协议中“一次性解决全部责任”条款为由,拒绝承担后续义务: 如协议约定“一次性解决全部责任”,对方据此主张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后续因该协议项下具体履行事项(如车位办理)产生新的纠纷,杨君强律师可帮助您准确界定条款适用范围,区分“既往责任”与“后续履行义务”。

需要就合同解除、违约金追索、诉讼时效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代理: 无论您是房屋买受人还是开发商,杨君强律师均可就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违约金的计算与追索、诉讼时效的认定等核心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诉讼代理服务。

总结: 在商品房买卖及车位纠纷中,开发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格式条款、拖延履行义务,并以诉讼时效、协议遗失等理由推诿责任。面对开发商的强势抗辩,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是准确定性法律关系、突破法律障碍、维护您合法权益的关键。杨君强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车位使用权争议、违约金追索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最大程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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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强律师,天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多家单位、政府机构法律顾问,红桥区法学会会员,红桥区综治中心调解专家库成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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